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 认定程序限时服务规定
职能处室: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责 任 人:王向阳
一、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程序:
1、高新园区外的区县属及市属企业分别通过所属区(市、县)
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或市以上属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高新园区内企业可直接向高新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2、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重点为企业及产
品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对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做出说明;对材料不齐备的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
3、对初审合格的企业(产品、项目),高新园区外的企业委托
大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高新园区内的企业委托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由申请企业(产品、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关专家组成。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申请认定的单位须进行答辩,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若专家组对认定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可采取投票的方式决定。
4、经市科技局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确认符合程序后,对评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予以认定;对未通过专家评审的申请不予认定并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
5、将认定结果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认定单位,并抄报有关部门。
6、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认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认定权限的要求办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的管理
1、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从认定的第二年起,在每年的1-3月份根据认定条件进行复核。
2、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认定及复核中弄虚作假、违背规定的,撤销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资格,收回认定证书,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
3、高新技术企业及从事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经营的企业有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行为之一的,须向市科技局通报,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企业将收回认定证书并取消相关优惠待遇。
4、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认定的执行过程采取政务公开的方式。任何申请单位对申请予以退回、未被认定、年审不合格和取消认定资格,在收到处理意见后15天内可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复审意见。科技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可重新组织认定。专家组成员、专家评审意见等应申请单位要求可供查阅。
5、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原则上每季度认定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受理申报并进行初审,随后进行专家评审、公布认定结果并发给证书及牌匾;对认定过程异议处理可根据申请单位的请求随时进行。
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的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1、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
3、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
(劳动密集型占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总收入4%以上;
7、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本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8、年总收入在50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以上,年人均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9、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0、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需材料:
1、《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
5、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科技成果鉴定书或其它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复印件;
6、非本单位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协议书或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7、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复印件;
8、主要生产工艺条件简介及产品质量标准材料;
9、劳动工资手册(或报表);
10、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报告
11、生产医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消防器材等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及产品,须提供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明。
主要内容:
(1) 企业基本情况(人员结构、企业规模、主要产品等)
(2) 高新技术产品介绍(技术水平、与国外同类产品比较,产品销售、市场占有和出口创汇等情况)
(3) 生产装备及管理体系(包括主要仪器设备,是否建立CAD、CAM、CAT体系、质保体系及企业管理体系等);
(4) 科研开发情况(包括经费的投入,在研项目及开发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产业化前景预测)
(5) 企业经营情况与未来发展打算。
(二)高新技术产品、项目
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品目录
2、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
3、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4、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5、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
6、具备开发条件,能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认定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所需材料
1、《大连市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申请表》;
2、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科技成果鉴定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复印件;
3、非本单位研究、开发成果的使用协议书或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4、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可行性研究院报告;
5、主要生产工艺条件简介及产品质量标准材料;
6、生产医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消防器材等有关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及产品,须提供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的生产和经营许可证明。
一、事项名称: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
二、依 据:
国发[1991]12号《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
大政发[1998]6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大政办发[1999]9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三、认定条件: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从事高新技术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4、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6、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2、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明晰;
3、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劳动密集型占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6、用于高新技术或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年总收入4%以上;
7、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占本企业年总收入70%以上;
8、年总收入在500万元(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收入50%的开发型企业300万元)以上,年人均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
9、有企业章程和完整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10、注册经营期在10年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条件:
1、属于国家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或产品的研究;
2、拥有产品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具有较高的技术附加值和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产品创利税率应大于30%。年创产值300万元以上,年创利税90万元以上。对上、下游产品有较大的带动和促进作用。
4、具备产品开发、生产的场地、资金、人员、设备等基本条件。
四、认定程序:
1、区县属及市属单位分别通过所属区市县科技局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高新园区注册的企业通过管委会提出申请;
*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国家高新园区外企业认定条件及相关程序执行。
2、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对初审合格的企业、项目(产品),市科技局委托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园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
4、市科技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认定条件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核,下发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文件及证书
五、收费标准:市科技局不收费,认定单位交纳专家评审费。
六、办理期限:市科技局随时受理,原则上一季度评审一次。
七、申办表格:
见附件,或请到大连科技信息网http://www.dlinfo.gov.cn下载表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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