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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政务(部分)目录 >>> 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限时服务规定
 
专利侵权纠纷、调解
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限时服务规定

职能部门: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
责 任 人:赵勇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1、收到请求书7日内通知请求人立案或不立案;
2、将请求书及其副本7日内送达被请求人;
3、被请求人15日内提交答辩书;
4、受到被请求人答辩书7日内将其送达请求人;
5、如进行口头审理,至少提前三天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
调查取证: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做出决定。
二、专利纠纷的调解
1、收到调解请求书后,及时将其副本送达请求人;
2、请求人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查阅,对符合规定的并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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