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导则(试行)
发布日期:2008年05月23日 浏览人数: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提高科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大连市科技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 科技行政执法机构对违反科技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辐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依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条 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案件法制审核制度、案件合议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制度和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按照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因素由轻到重的标准设定为行政处罚裁量下限、行政处罚裁量中限和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第五条 实施自由裁量权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理、适当。
第七条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
第八条 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其中,逾期时间较短且符合改正要求的,执行行政处罚裁量下限;逾期时间较长且符合改正要求的,执行行政处罚裁量中限;逾期后拒不改正的,执行行政处罚裁量上限。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二)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十四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报送审议的案件,应当书面提出具体行政处罚裁量的建议,并对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案审办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裁量建议是否合理、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案审会审议。案审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并依照本导则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作出集体审理决定。
第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大连市科技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导则实施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